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培养各民族文学艺术人才,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音乐、舞蹈、戏曲、美术和民间民族文学。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名胜古迹、珍贵文物,重视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认真做好图书报刊和地方志的编纂、出版、发行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