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教育投资,改善办学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或者集资办学。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