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教育投资,改善办学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或者集资办学。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