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本级财政。
自治县的财政依照国家规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青海省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青海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主地调整本级财政的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超收和节余资金。根据自治县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状况,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确定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