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土地、草原、森林、矿藏、水域、湿地、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非法手段侵占、买卖、破坏自然资源。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草场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保护草原和林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