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十六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送交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国债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重要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情况统计报告及其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