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省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计量事业发展规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安装、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商品量的计量行为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计量单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