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受伤害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