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