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