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