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需要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和权利归属。

规划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进行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交付使用。

规划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本规定修改前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产权归属,适用当时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