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五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州祁连、刚察、海晏三个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干部、职工、汉族群众、城镇居民(包括各少数民族)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门源回族自治县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