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有效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严禁宗教干涉婚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