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三百年以上古树的,以砍伐论处;擅自移植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