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