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全省村镇的规划和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村镇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