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村镇建设应当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集镇为重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