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