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