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其他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