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