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遭受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立即设立危险警告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路、封桥措施。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路、封桥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