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签订城市道路保护协议,并按照保护协议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