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