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较多地方的城乡集贸市场,应当设有销售清真食品的地段或摊位,并与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的摊位隔离设置。有条件的,可专设清真集贸市场。

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