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