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