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和辞职请求,主管工作委员会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对提请任免的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转告提请人进行考察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