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