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海域使用权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