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依法向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由登记机关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向社会公告。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海域使用权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