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处理措施,在气井测试时放喷有毒有害气体或者运送油气、化学药剂车辆泄漏、撒落或者随意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