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