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生产作业场地内经劝阻仍不离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