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的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拨款、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自行筹集、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野生动物保护基金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应当全部用于本市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