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的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拨款、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自行筹集、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野生动物保护基金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应当全部用于本市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