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本市实行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督导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