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本市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