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