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基本保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聘任校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