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在办学条件、办学经费等方面,支持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