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基本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工资差距,推进全市教师工资水平均衡化。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