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基本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学校建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教职工编制等标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前款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