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就学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