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归侨、侨眷因私申请出境,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手续。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或者兄弟姐妹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