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