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罢免和补选本市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