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未经寄存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利用。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