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计划、财政、税务、物价、教育、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