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设立收转、播放节目的闭路电视系统,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闭路电视准播证,方可收转或播放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不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