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市或者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